初八的上午,周胜利主持召开了企业三角债清欠工作座谈会,讨论修改了苏庆达起草的《企业三角债清欠工作实施细则》。
《实施细则》首先是债务的认定。
企业间正常的商品流通的先货后款不能全部认定为欠款。对欠款的时间界定是货款接收超过三个月未付款的。再一个界定是双方停止业务往来,超过约定最后付款时间的。
为了维护企业之间的良好关系,《实施细则》规定,在欠款事实即将形成前五个工作日内,债权人一方向债务人一方发去带回执的债务即将形成《告知单》。
《告知单》之索要回执是因为当时相关法律规定,事实发生超过两年没有提及法院不再受理,《告执单》可以证明债权人曾经索要过债款。
《告知单》发出之后如果债务人仍置之不理,企业按时将对方欠款数额及相关证据移交市三角债清欠办公室,正式认定为企业欠款。
清欠办公室接到欠款证据后,以市司法局法律事务所(后更名为律师事务所)名义向债务人发出《律师通知函》。
《律师通知函》发出十个工作日后仍不见还款,则向企业所在县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进入司法程序。
企业三角债清欠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楼,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长兼任清欠办主任。
清欠工作办公室成立的后续工作由张军世负责督促。
下午,周胜利和张军世二人以市经济开发区党委正、副书记的身份参加了经济开发区党委会。